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532号)等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别于8月7日和8月20日发布了2008年第1号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73批))和第2号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175批)),这标志着汽车行业的部分管理职能已转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规定,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职责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今后将开始作为汽车行业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汽车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技术法规以及行业标准的拟订等工作。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目前,汽车行业的准入管理事项以及行业管理工作已经分别划分到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和装备工业司管理。
根据《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将负责组织拟订工业、通信业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和修订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相关内容,参与投资项目审核;制定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实施汽车、农药的准入管理事项。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将承担通用机械、汽车、民用飞机、民用船舶、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等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依托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此前,汽车行业准入一直是发改委产业政策司的主要职能之一。但随着国家行政部门的调整,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发改委之间的划分进一步清晰,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汽车行业管理部门的地位日益明确。而根据国家发改委8月21日公布的“三定”方案,原发改委工业司撤销,原工业司保留的、包括汽车行业管理的一些职能进入新设立的产业协调司,汽车投资项目审核权等宏观指导权将依然保留在发改委。同时,地方政府针对汽车行业制定的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的审批,除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外,发改委不再参与其中。














